第4.2. 履约担保
解读:履约担保相关事项。
履约担保相关事项我在第1.1.6.6款中已经做了一些说明。这里只补充说明一下发包人对履约保函的格式要求。履约保函FIDIC合同附件中有一个推荐的“标准格式”,但一般雇主都不会用这样一个四平八稳的保函格式。保函的目的是保证承包商的履约能力,所以雇主当然有理由要求把保函条件设置得更严格,以获得更大的保证能力。这种合同义务上的要求并不过分。
与FIDIC标准格式相比,雇主格式的保函会在以下方面提高标准:
1) 接保即付。即,FIDIC推荐格式中要求雇主提供违约说明的部分取消。通常要求银行只要接到雇主通知,马上支付。
2) 任何承包商关于雇主保函的质疑,都不得获得银行任何形式的支持。
3) 合同的任何行为及不合法规定,都不能解除保函义务。
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会达到合同金额的15%左右,所以银行如果提出“等额抵押”来做保函业务,那承包商要亏死了。银行保函形式在国内工程的应用面必将大增,现在还没有与银行开展相关保函业务的工程承包公司,应该注意这方面的工作了。
第4.3. 承包商代表
解读:此款是承包商代表事项。
国内工程实行强制性的项目经理负责制,所以承包商使用有资质的代表是法定性,这个要求显然比FIDIC要高。从本条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这些要求在中国的项目经理制下都是基础的基础要求。所以这方面就不展开论了。
使用有资质的项目经理,在我国实际是使用有资质的项目经理部(经理工程师及几大员都是强制性规定必须持证上岗),此项义务,对应到清单就会产生承包商开办费用。在开办费清单项目中,就应开列承包商相关管理费用。当然,也可以由承包商在报价清单中补充申报其他类似的费用项目。
第4.4. 分包商
解读:此款是承包商的分包商事项。
承包商的分包商,国内工程管理要比FIDIC说到的这一点点要严得多,比如防水等工程国家强制性要求有资质单位来完成,某种程度说就是强制承包商分包。这个方面不展开来论了。
本款d)项的权力转让的法律性规定国内合同一般忽略,这个应该加强。
FIDIC合同关于此款的规定有实际的合同操作中存在有争议的地方,到后面指定分包商时讨论。
第4.5. 分包合同权益转让
解读:此款专指分包义务延伸到主承包商合同期之外的事项。比如办公楼项目中内部出租铺位的再装修分包单位,如果是总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总承包商合同履行完毕退场时分包合同尚未到期,则总承包应将此类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雇主。
一般来说,雇主会在工程中尽量避免如此操作。与其搞一个复杂和不可靠的分包合同权益转让,不如搞个稳稳当当的由自己发包的分包合同。
第4.6. 合作 www.ExamdA.COM
解读:此款是承包商配合相关事项。
承包商配合在国内工程管理中要求比FIDIC要严,只是这里面对应的费用大家都不大谈起。其中“导致增加费用,应按变更处理”的原则,是国内合同提都不提的。义务与费用对等,即然要求承包商配合,则费用应该给人家。这个天经地义。
本款最后又定义了一个“要求占用权”事项的处理程序。对FIDIC合同中规定的程序应予以足够重视。
国内工程管理对承包商的要求是比较严的,在以下的承包商义务中就不一项项展开来谈了。只在觉得有必要的地方谈一谈。
第4.7. 放线
第4.8. 安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