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涉中应特别注意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由于这条公路是进出该国首都的生命线,当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一再拒绝终止合同后,我公司提出若业主不愿终止合同,也可根据该款规定进行合同部分删除,删掉对我不利的已经停工超过90+28天之全部工程,将原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仅保留利润丰厚的已有道路养护,因为该部分工程计价付款是采用很保守的英国点工标准。如果业主仍要求我公司实施原工程,则属于合同翻新,双方必须协商调高有关单价。
第44款 竣工期限的延长
延长工期对于国际承包工程至关重要:既可避免合同罚款,又可索赔延期管理费。对于正常的工期延长,承包商享有获得补偿延期管理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一般条款,咨询工程师确认延长工期即有法律效力。但是,业主通常在第2.3款的特殊条款中再限制咨询工程师的权力,包括对因延长工期而可能造成项目增加费用等,把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业主手中。
如遇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无理拒绝延期,承包商有权为此索赔赶工费。该项目原合同工期为24个月。经过交涉,迄今我方已就各类风险因素如燃油危机、罢工骚乱和业主征地延误等,获得咨询工程师及业主正式书面确认延长35个月,其中燃油危机延长29个月,罢工骚乱延长2个月,业主征地延误4个月。
第51.2款 书面变更令
该款与第1.2(3)款合用对承包商自我保护非常有用。若遇咨询工程师对事件不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可在7天内书面确认,而咨询工程师对这一确认在14天内不做出书面反驳,则承包商的书面确认即被认为是咨询工程师的指令,因为根据第1.2(3)款之规定并不局限于变更令。
燃油危机发生后,咨询工程师拖而不发停工令,我方即按此条款书面确认实际停工,而咨询工程师又根本无法否认停工的事实,从不反驳我方发函。因而根据此条款,可认为咨询工程师已经发出暂时停工令,并成为我方引用其他合同条款进行交涉的基础。
第52.5款 索赔
这是FIDIC合同核心条款。
风险出现的同时也就形成了索赔环境,承包商应在任何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经济索赔,并可就以下条目进行索暗:
1.直接费,如工费、料费、机械折旧费或机械闲置费;
2.管理费; 来源:考试大
3.赶工费;
4.额外发生的工、料、机费;
5.延长工期及延期管理费;
6.资金回收(Recapmlization),在索赔时应注意避免使用“利润”的提法;
7.业主拖延支付索赔而致使承包商损失的利息;
8.整理索赔时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