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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3日
  承包商的任何索赔都应为书面的,并注意做好现场日志,及时提交索赔详单和依据。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有关索赔的函件中均反复引用该款,并按月提交索赔报告及证据。在交涉索赔时应避免给人以借机敲索的印象,否则可能适得其反。索赔金额要有合同条款及事实依据,合情合理,证明承包商确有经济损失,以争取咨询工程师的同情和支持。  

第60款 验工证书与支付  
  这是一条关键性条款,可以充分防范业主付款能力的风险,避免业主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但业主通常在特殊条款中取消对其付款的天数限制或将期限改为60天或90天。  
  对于前者,因属原则问题,承包商不应接受,否则对业主付款失控。承包工程这一商务活动的核心正是付款,验工计价资金的周转快慢对顺利实施整个项目有着直接影响。如果业丰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按约付款,根据第69款属严重违约,承包商就有提出终止合同的主动权。理论上,在终止原合同后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继续履约,则属合同翻新,这时就要重新议标并协商价格,届时承包商将处于十分有力的地位。若承包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不准备与业主终止合同,也可据此条款向业主索要拖期利息。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业主几次拖延若干天付款,即按该款规定致函并出示证据,均获咨询工程师推荐,批复支付拖期利息。  

第65.5款 特殊风险  
  应该与第12款、第20.2款、第52.5款等合用。发生这类风险后,应由业主承担有关经济损失,因为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标时将各种重大风险折算成价格放入总标价。这种在报价时预列过多的特殊风险基金之做法,并不经济且无疑将加大业主的项目成本。FIDIC合同条款的合理之处就在于如遇各类风险情况,业主将以索赔的形式赔偿承包商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66款 合同中途受阻  
  当履约过程中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灾难性地改变了签约时的条件,这时可以抓住时机,利用该款排除重大风险,解除已签不利合同。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所遇燃油危机就属于这种情况,因而可以充分引用此款,借终止合同促成索赔,变风险事件为创收良机,尽可能减少承包商的风险损失。  

第67款 争端的解决  
  该条款对于排除重大风险具有特别意义,是承包商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签约前对于这一合同条款应该特别注意,不宜接受对我不利的仲裁条款和机构。因为一旦签约,承包商只有履约的义务,几乎无法否认已签法律文件,要想摆脱困境、解除合同,只有求助于仲裁。  
  我方合同采用的是较公正的、国际通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UNCITRAL仲裁规则。起初,咨询工程师的准仲裁是按线性回归的纯数学模式,根据我方燃油危机前的验工计价总额及有关曲线,向业主推荐支付我公司175万美元索赔款。但是,我方不接受这一准仲裁,并进而按该款提出付诸国际仲裁,同时请好国际名律师准备出庭。  
  根据该条款,仲裁人可以复查、修改并否决咨询工程师过去的一切决定。业主这时开始惧怕仲裁败诉,提出希望与我方友好协商解决争端。  
  在按合同进行经济索赔的同时,我们也认真分析了项目所在国的国情及其对华关系,配合加强外交活动,依靠我国驻该国使馆、经参处的全力支持和帮助,中国土木工程公司最后共拿回429万美元燃油危机索赔款。比咨询工程师的推荐多拿回254万美元,由此可见仲裁条款的重要性。  来源:考
  
第69款 业主的违约
  
  承包商对此款规定的业主违约行为应了如指掌,时刻掌握主动权。因为签约后必须双方共同遵守履行,不能只是对承包商单方加以限制。在业主违约造成终止合同后,双方仍可以自由协商有关承包商恢复工作、继续实施原合同的问题,这时已形成对承包商十分有利的合同翻新条件。  
  终止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除了合同条件本身之外,还要仔细审查合同法并分析各种相关因素,尤其是分析项目所在国的有关情况,以确定终止合同对双方的影响。  
  强调咨询工程师的重要作用及做好其疏导工作,并非意味着一切唯命是从,要掌握柔中有刚,原则问题上可以按合同据理力争的绝对不能让步。有一次在与咨询工程师交涉索赔金额时,我方复函根据合同条款和事实毫不退让。当时回国休假的咨询主管工程师甚至从英国打长途电话与我争辩,试图维护其错误立场,但我们并没有做出任何让步。  
  国际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外交、管理、气候、材料设备、财务监控、现场环境和人际关系等多种因素。在CPM图中对于关键项、点如果管理控制得当,运用合同有关条款妥善处理风险,把握机遇,变某些风险因素为效益机遇,应能达到预期的最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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