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价值工程
价值工程是“fidic 99版”的第13条“变更和调整”中的一项新内容。在第13.2款“价值工程”中规定,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由承包商自费编制的可以回忆竣工和降低费用的书面建议。 如经工程师批准的建议书包括部分永久工程设计的改变,导致了该部分合同价值减少,而该部分又不是应当由承包商设计的,则承包商应得到因此而净减少价值的一半(50%)。这 一规定有利于发挥承包商的经验和主观能动性,有助于降低项目造价减少费用。 来源:考试大
五、预付款的付还
“fidic 99版”将关于预付款的规定纳入了正文。第14.2款“预付款”就其用途、支付和担保(保函)等项规定,同“87版”大致相同。但有关预付款的付还的一段却仅仅是示例性 的。该条款规定是这样的:“除非投标书附录中规定其他百分比,付还的扣减应从确认的其中付款累计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列金额后余额的百分之十(10%)时的付款证书开 始;扣减应按每次付款证书中金额的四分之一(25%)的摊还比率计算,直到预付款还清为止”。
根据我们以往的做法,预付款一般从期中付款累计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支暂列金额后余额的百分之二十(20%)时起扣,并在百分之八十(80%)之前全部收回。这样,根据 预付款数额的百分比,可得出相应的扣还百分比。其关系如下表1:
预付款百分比 扣还百分比 算式(取小数形式)
10% ≮16.7% 0.10÷(0.8-0.2)=0.167
12% ≮18% 0.12÷(0.8-0.2)=0.20
15% ≮25% 0.15÷(0.8-0.2)=0.25
由上表可见,未顾及预付款百分比的情况下,规定扣还百分比是不严密的,故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作出具体规定。
六、延期付款利率
“fidic 99版”对延期付款利率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在第14.8款“延误的付款”中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付款,承包商应有权就从规定的支付日期算起的未付款 额按月计算复利,且应以高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三个百分点的年利率进行计算。”
在这一条款中,虽然有“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的字眼,但已经明确反映出不鼓励延期付款的立场。这就为编制合同文件时,公正地拟订专用条款内容提供了指导。
七、保留金
关于合同工程中的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被工程师确认并颁发了接收证书的情况下保留金的支付比例问题,“87版”未作具体规定。而在“fidic 99版”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中,明确规定“此比例应是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估算的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对已经支 付了保留金的分项工程,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时,对其保留金的剩余部分确认和支付的比例仍为五分之二(40%)。这就是说,合同工程中的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在完 成合同义务后,并不能得到该部分相应的全部保留金,而只能得到五分之四(80%)。这对于鼓励承包商尽早完成全部合同工程是有积极意义的。而对承包商来说,也可以早一些得 到相当一部分保留金,这就较好地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这一规定也使得工程师的操作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