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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FIDIC新版土建合同的主要体会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5日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授权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翻译的《施工合同条件》(1999第一版)的标准格式,同我们以往使用的fidic版本土建合同相比,差别 比较大。它不是在原有条款基础上修改,而是经过归纳重新编写的,全篇条款数目由73条调整为20条。笔者在学习新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于《施工合同条件》(1999第一版 ,以下简称“fidic99版”)同1987版(以下简称“87版”)进行了比较,在此就其体会加以说明,以作交流。
一、明确界定了几个同时间有关的概念
1)将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定义为基准日期;
2)明确了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
3)区分了中标合同金额和合同价格两者的概念;
4)将 原“缺陷责任期(defects liability period)”和“最终证书(final certificate)”分别改称为“缺陷通知期限(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和“履约证书(performance certificate)”。履约证书的称谓更能体现雇主对工程的认可,并突出承包商发行合同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合同义务的终止);而中译本将移交证书(taking -over certificate)改译为接收证书,则突出了雇主的合同主导地位。
二、工程师和承包商代表http://ks.examda.com
  “fidic 99版”的第3条是“工程师”。其中一个重要改动,是取消了“87版”中关于“工程师代表”的内容,这就意味着每一项合同必须有一名由业主任命的、负项目全部责任的工程 师,而不是一个工程师可以通过其授权代表管理几个项目,这就避免了工程师可能的缺位现象,对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管很有好处。同时,“fidic99版”的第4条是“承包商” 。它规定了具有法人地位的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来进行其取得的合同项目的管理,这也是合理和符合实际需要的。
  “fidic 99版”中没有了“使工程师满意”这样比较笼统且速成主观意味的字眼,增加了“对其中付款证书不应因其他原因予以扣发”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工程师兢兢业业工作,提高服务 质量。
国内一些工程监理中,也采用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代表”)的模式。这可能同“87版”中曾经有工程师代表这一提法有关。笔者认为,还是就某一项工程派出(任命)专 职的项目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为好。
三、计量支付与变更
  “fidic 99版”的第12条“测量和估价”中对变更的估价改动较大。它不仅将变更界限由15%重新调整为10%,而且增加了“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和“直接改变该工作 单位成本超过1%”这两个价格变化条件,这将使工程师的工作变得相当烦琐。不过,对重新估价使用了“宜”这样的字眼,还明确了“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目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这样一个可选项。
  此外,在合同文本中,也没有了“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费率和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大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 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这样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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