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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国际承包工程中业主的反索赔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5日
  2 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工程时的反索赔 
    
  当承包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能力继续完成工程,以致于中途放弃工程时,业主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衡量损失的标准是合同价格与业主此后完成工程的实际费用之间的差值,当然还要考虑此前业主已支付给违约承包商的款项和违约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此时业主的损害赔偿公式为: 
    
  损害赔偿(即索赔额)二完成后的实际费用一合同价格十已支付给违约承包商的款项一违约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 
    
  在运用这个公式进行索赔分析时,其应用前提是:  www.Examda.CoM
    
  1)业主此后完成工程的标准是其原先计划好的。
  2)业主此后应以合理的方式完成工程。
  3)业主应选择一个最早的合理时机来完成工程。 

  3 工期延误反索赔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使竣工日期较原定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计划,给业主带来了经济损失。按照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惯例,如果这一工期延误的责任属于承包商方面,业主就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即要求他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在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有误期损害赔偿条款来具体规定索赔值,该条款规定,以实际延长天数为计算基数乘以每延期一天的罚金,即可得索赔额。在英法系国家中,其索赔值计算如下:
  (合同价x 10 %) /365 d=金额/公历日; 
    
  索赔额=工期延误天数x金额/公历日。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公历日”的金额,而不是“工作日”金额,即在周日和法定假日同样存在罚款。而且,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一般都对误期罚款的总额有所限制,如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 %--10 %。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对于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评价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 
    
  1)业主盈利损失。
  2)由于工程延期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3)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4)由于本工程项目延期竣工而不能使用,租用其它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一般来讲,对于延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计量通常取决于项目类型。对于商业性建筑,业主通常可以追索正常或合理的利润,但是业主必须证明该房屋拟打算用于某个利润性的合同或营业;对于一般公共工程或其它非盈利性建筑,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是延误期间全部投资的利息以及业主需支付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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