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条款的严肃性。
在菲迪克(FIDIC)合同中,索赔被视为一个重要要素。按菲迪克(FIDIC)合同,索赔就是索取赔偿或补偿,即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按照合同和(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他就违反了合同和(或)法律法律,构成了“违约行为”,以这种违约行为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当然应很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给另一方办赔偿或补偿。索赔对合同双方都是正当权利的要求。它认定施工索赔是双方面的,索赔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也包括业主同承包商的索赔。但常见的、有代表性的、处理和解决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素赔可分为费用索赔(要求经济赔偿)和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应强调指出:任何索赔只能是承包商请业主对其所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或工期延长给予补偿的合法请求,而不具有对业主的任何惩罚性质。来源:考试大网
因此,作为国际工程管理模式范本的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其最为核心的一点就是严格执行合同,来不得半点马虎。
(三)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发生了变化。
在未实行菲迪克合同条款管理的工程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为计价的主要依据,业主与施工承包商订立的施工合同虽同样为计价的依据,但更多的是依赖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预算单价及其配套调整文件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它既不能完全反映施工企业实际状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又与市场脱节,给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不能全面地反映市场价格,往往带有较多的主观人为色彩。而符合国际惯例的菲迫克(FIDIC)规范则以严密的合同条款作为计价依据采用单价合同,对工程付款、结算及索赔都作了严密的规 定。严格按菲迪克(FIDIC)条款编制出的工程造价,不仅可真实地反映市场价格,而且能反映出各编制单位的施iET艺及管理水平等。
二、我国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及其工程造价审核咨询
在中国人世前,工程造价管理主体上是依照计划经济的原则来施行的。工程造价更多的是采行“量价合一、固定收费”模式。政府通常是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由政府承担,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主要依靠政府制定的定额和标准来执行。因此“工程造价管理”更多意义上是指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通用型建设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