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价格(了解)
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
“合同价格”则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额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1.合同类型特点
《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为了缩短建设周期,通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开始施工招标,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放施工图,因此,承包商据以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项下的工程量一般为概算工程量。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能多于或少于清单中的估计量。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2.可调价合同
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化。而这笔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
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合同价格增加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业主的行为或他应承担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后,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都规定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补偿。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合同价格减少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地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程师对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和施工的工程通过检验后发现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承包商应自费改正并在相同条件下进行重复试验,重复检验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当承包商不能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移出施工现场,以及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或无力修复缺陷工程,业主可以雇佣其他人来完成,该项费用应从承包商处扣回。
(3)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某项处于非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业主和工程师经过适当考虑后,确信该部分的质量缺陷不会影响总体工程的运行安全,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发挥效益,可以与承包商协商后折价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