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
(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合同价格减少。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如果因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竣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将按日拖期赔偿额乘以延误天数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但以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业主延迟发挥工程效益的最高款额。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可在0.03%—0.2%合同价的范围内约定,具体数额或百分比,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
如果合同内规定有分阶段移交的工程,在整个合同工程竣工日期以前,工程师已对部分分阶段移交的工程颁发了工程接收证书且证书中注明的该部分工程竣工日期未超过约定的分阶段竣工时间,则全部工程剩余部分的日拖期违约赔偿额应相应折减。折减的原则是,以拖延竣工部分的合同金额除以整个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所得比例乘以日拖期赔偿额,但不影响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即: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合同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拖延竣工部分的合同金额/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误期损害赔偿总金额=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延误天数(≤最高赔偿限额)
(2)提前竣工——合同价格增加。承包商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列入可选择条款一类。业主要看提前竣工的工程或区段是否能让其得到提前使用的收益,而决定该条款的取舍。如果招标工作内容仅为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且这部分工程的提前不能单独发挥效益,则没有必要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可以不设奖励条款。若选用奖励条款,则需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奖金的计算办法。
当合同内约定有部分分项工程的竣工时间和奖励办法时,为了使业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部分提前发挥效益,约定的分项工程完工日期应固定不便。也就是说,不因该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工程师批准顺延合同工期,而对计算奖励的应竣工时间予以调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列金额
①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
②暂列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额。
③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经业主同意后,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
④他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
工程师可以发布指示,要求承包商或其他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因此,只有当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任务后,才能从其中获得相应支付。由于暂列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他未获得暂列金额内的支付并不损害其利益。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支付的工作时,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有关凭证,包括报价单、发票、收据等结算支付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