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了解)
任何合同争议均交由仲裁或诉讼解决,一方面往往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破裂,另一方面解决起来费时、费钱且对双方的信誉有不利影响。为了解决工程师的决定可能处理得不公正的情况,通用条件中增加了“争端裁决委员会”处理合同争议的程序。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师决定。FIDIC编制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论是承包商的索赔还是业主的索赔均应首先提交给工程师。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定时,他应与双方协商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有关情况后作出公平的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双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作出的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不同意接受时,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
(3)双方协商。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未能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审理,这一时间要求双方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仲裁。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2.争端裁决委员会
(1)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2)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3)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3)工作。
由于裁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合同争议,因此不同于工程师需要常驻工地。
1)平时工作。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对工程的实施定期进行考察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和实际潜在的问题。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报告。
2)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他选定的地点处理争议的有关问题。
(4)报酬。
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裁决委员会到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金计算,相当于咨询费。
(5)成员的义务。保证公正处理合同争议是其最基本义务,虽然当事人双方各提名l位成员,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单方利益,因此合同规定:
1)在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端裁决委员会,请他们提出意见。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
2)裁决委员会或其中的任何成员不应从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3)不得在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
4)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
3.争端裁决程序
(1)接到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的请求后,裁决委员会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解决争议的地点可以在工地或其他地点进行。
(2)裁决委员会成员审阅各方提交的材料。
(3)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陈述,审阅证明材料。
(4)调解合同争议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