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工程缺陷责任
1.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工程师在缺陷通知期内可就以下事项向承包商发布指示:
(1)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替换;
(2)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
(3)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需进行的紧急工作。不论事件起因于事故、不可预见事件还是其他事件。
2.承包商的补救义务
承包商应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能遵守指示,业主有权雇佣其他人实施并予以付款。如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原因,业主有权按照业主索赔的程序向承包商追偿。
(二)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缺陷通知期内工程圆满地通过运行考验,工程师应在期满后的28天内,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承担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并将副本送给承包商。但此时仅意味承包商与合同有关的实际义务已经完成,而合同尚未终止,剩余的双方合同义务只限于
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业主应在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书。
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2年。
(三)最终结算
最终结算是指颁发履约证书后,对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条件对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费用进行核实,确定合同的最终价格。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以及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
工程师审核后与承包商协商,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适当的补充或修改后形成最终报表。承包商将最终报表送交工程师的同时,还需向业主提交一份“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支付总额,作为同意与业主终止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只有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