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包工程变更管理
1、承包商依据主合同发布变更指令
承包商代表接到工程师依据主合同发布的涉及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分包商,也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自主发布有关变更指令。
承包商执行了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令,进行变更工程量计量及对变更工程进行估价时应请分包商参加,以便合理确定分包商应获得的补偿款额和工期延长时间。
2、承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单独发布变更指令
承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单独发布的指令大多与主合同没有关系,通常属于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规定的部分工作内容,为了整个合同工程的顺利实施,改变分包商原定的施工方法、作业次序或时间等。
(1)若变更指令的起因不属于分包商的责任,承包商应给分包商相应的费用补偿和分包合同工期的顺延。
(2)如果工期不能顺延,则要考虑赶工措施费用。
(3)进行变更工程估价时,应参考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来核定。如果没有可参考项目或表中的价格不适用于变更工程时,应通过协商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费用加到分包合同价格内。
(四)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论事件起因于业主或工程师的责任,还是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他都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并保持影响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同期记录。
1.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索赔事件
分包商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后,承包商应首先分析事件的起因和影响,并依据两个合同判明责任。如果认为分包商的索赔要求合理,且原因属于主合同约定应由业主承担风险责任或行为责任的事件,要及时按照主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以承包商的名义就该事件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承包商应定期将该阶段为此项索赔所采取的步骤和进展情况通报分包商。这类事件可能是:
(1)应由业主承担风险的事件,如施工中遇到了不利的外界障碍、施工图纸有错误等;
(2)业主的违约行为,如拖延支付工程款等;
(3)工程师的失职行为,如发布错误的指令、协调管理不力导致对分包工程施工的于扰等;
(4)执行工程师指令后对补偿不满意,如对变更工程的估价认为过少等。
当事件的影响仅使分包商受到损害时,承包商的行为属于代为索赔。若承包商就同一事件也受到了损害,分包商的索赔就作为承包商索赔要求的一部分。索赔获得批准顺延的工期加到分包合同工期上去,得到支付的索赔款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转交给分包商。
承包商处理这类分包商索赔时还应注意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从业主处获得批准的索赔款为承包商就该索赔对分包商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是分包商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索赔,导致承包商不能按总包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索赔不仅不承担责任,而且为了减小事件影响使承包商为分包商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的事件
此类索赔产生于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工程师不参与索赔的处理,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原因往往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或分包商执行承包商代表指令导致。分包商按规定程序提出索赔后,承包商代表要客观地分析事件的起因和产生的实际损害,然后依据分包合同分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