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32.三类特殊情况的处理
33.抵押的概念
【注意】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用别人的财产
34.抵押概念的要点
■抵押对象是不动产或价值量大的动产
■抵押形式是不转移占有
35.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6.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7.抵押的生效(两类)
38.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抵押人要通知抵押权人(注意是通知而不是经批准),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9.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注意,不是由抵押人清偿)
40.最高额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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