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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冲刺讲义: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7日

  6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概念
  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要点】
  对象: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62.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
  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难点】谁是“第三者”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与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人
  一定不是工地参建相关主体的员工
  6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64.责任范围(两类)
  ■自然事件(包括地震)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特别说明】
  建筑物竣工移交后投保财产保险,地震属于除外责任,但在竣工前建设期内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地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65.除外责任(十大项)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非别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66.保险期限

项目 内容
期限开始 自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至工地
期限结束
  (三条件以先发生者为准)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终止日(最晩)

  67.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只记特殊的)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68.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69.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70.投保决策

决策内容 内容
是否投保 ·风险可以自留,也可以转移
·风险转移的方法包括保险风险转移和非保险风险转移(如设备租赁、房屋出租等)
·决策时需要考虑期望损失
·与风险概率、机会成本、费用等因素
选择保险人 至少应当考虑安全、服务、成本这三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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