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抵押权的实现(清偿)
■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协议不成,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2.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
43.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
质押对象是动产或权利凭证
质押的方式是转移占有
44.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保证种类 | 抵押 | 质押 |
对象 | 不动产 特殊大型动产 |
动产 权利 |
占有方式 | 不转移占有 | 转移占有 |
45.质押的分类(两大类)
46.质押的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7.留置的相关规定
■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仅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
48.定金
■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形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生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量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9.定金的处理
50.建设工程中的保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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