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两个重要时间
踏勘现场后涉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考虑到在踏勘现场后投标人有可能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质疑,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及投标预备会召开前进行。
22.投标预备会(答疑会-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
(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2)投标预备会后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预备会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进行。
2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由两类人组成:
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4.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选)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5.评标专家应满足的条件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6.评标专家的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7.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等。
28.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按照择优的原则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9.履约担保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0.合同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2.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33.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五章)
■预审公告
■申请人须知
■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4.资格审查方法-两者审查时间不同,审查内容相同
方法 | 内涵 | 适用范围 | |
资格预审 | 在投标前预审 | 较适合于具有单件性特点,且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 | 多用于公开招标 |
资格后审 |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审查 | 适合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的通用性、标准化项目 | 多用于邀请招标 |
3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八方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其他资料等
36.资格预审公告(具有代替招标公告的功能)
■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资格预审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37.资质审查的方法-合格制的内涵
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人资格。
合格制比较公平公正,有利于招标人获得最优方案;但可能会出现人数多,增加招标成本。
38.审查标准-有一项因素不合格,均不能通过
步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初步审查标准 | 申请人的名称 申请函的签字盖章 申请文件的格式 联合体申请人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证明材料 其他审查因素等 |
名称、盖章等形式方面 |
详细审查标准 |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财务、业绩、信誉 项目经理资格 其他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
核对审查因素是否有效,或者是否与资格预审文件列明的对申请人的要求相一致 |
39.审查中不得存在的情况
①申请人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提供澄清或说明;
②申请人为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③申请人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
④申请人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等情形;
⑤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⑥申请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40.审查结果
通过资格预审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分析具体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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