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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月2日
  三、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送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初审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注册的电子文档,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受理、初审,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后上报。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有关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在初审完毕后10日内,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
  (五)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收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上报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建设部自作出批准初始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
  (七)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销毁。

附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6、《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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