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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月2日
  四、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建设部统一制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系统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五)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88385640,88374172
  传真:010-68346846。

附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6、《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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