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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也谈我国监理企业如何迎接“入世”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1日
  1.前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协议由本身条文16条和4个附件所组成。协议的基本原则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差别待遇、市场考虑与透明度等。《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为附件一中的三个主要协议。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首次确立了有关服务贸易规则和原则的多边框架,由序言、6个部分、29个条款和8个附件构成,涉及100多种服务行业。服务方式有四种:跨境流动、境外消费、法人的设立、自然人的移动。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旨所在,主要通过促使各成员方从服务市场的保护与贸易对立转向开放和合作来实现。我国加入“WTO”后,也和各成员国一样,将在一种新的规则下进行服务贸易活动。91年7月、92年10月我国先后两次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交了初步承诺开价单,共涉及到我国14个国内服务行业的市场开放和国民待遇的条件与资格。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的关系应由《服务贸易总协定》来调整。
  从86年7月始,我国从“复关”到“入世”的谈判已历时15年,经过了四个阶段,直到99年11月15日,我国“入世”才进入了决定性阶段,我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那么,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如何迎接“入世”呢?本文根据个人多年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经验,以及对现在监理市场的了解和认识程度,通过对我国监理业发展现状和“入世”给监理企业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分析,提出了相应对策,供同行参考。
  2.我国监理业现状
  
加入WTO后,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国民生活都将出现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将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发生的一场全新的、彻底的革命。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市场竞争,年轻而稚嫩的我国监理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较弱,存在着较大差距,我国的监理业现状不容乐观。
  2.1.我国监理业发展仍处于低水平阶段我国监理业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准备阶段、试点阶段、推广阶段,从88年试点开始已历时13年,尽管国家通过《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对建设工程监理这一制度的实行作了明确规定,但受监工程的覆盖率仍不高,社会上有许多人对监理行业知之不多,对监理的认识还存在着许多误区,甚至部分现正从事监理工作的人也不能正确理解监理的概念,不能准确把握监理在建筑市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关系,不能正确处理业主、监理、承包商三方的关系,不具备参与国际监理市场竞争的实力,监理业的发展仍处于低水平阶段。考试大监理工程师
  2.2.我国监理单位行为尚不规范总览现状,按组建方式,监理企业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从施工管理企业分离出来的人员组建的监理公司,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较早,运作较规范;
  ②以设计、科研、院校为依托组建的监理单位,作为主体单位的一种补充,他们一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基本规范;
  ③以自然人发起组建的监理公司;
  ④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为依托组建的监理单位;
  ⑤以质量监督部门为依托组建的监理单位;
  ⑥其它方式。
  笔者认为,和前三种类型的监理公司相比,后几种类型的监理公司存在的问题较多,应进行规范。如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为依托成立的监理公司,就和监理单位的社会性相悖,不利于公平竞争;以质量监督部门为依托组建的监理单位,自已认证自己监理的工程,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混在一起,也是不合适的;以挂靠、分公司、临时雇佣等形式存在的所谓的监理公司,在承揽和实施监理业务中往往采用低价竞争、业务转包、不合格服务等不正当甚至违法手段去获取利益,更是严重搅乱了正常的监理市场秩序,阻碍了监理业的健康发展。
  2.3.监理业务范围较窄目前,国内监理公司的业务大多集中在施工阶段的监理,有的甚至从事的仅是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很少涉及到项目的前期咨询、设计监理、保修期监理及项目的后评估上,进行设备监理的公司也不多,一般来说,以第①种方式组建的监理公司,由于缺乏设计方面的人才,进行设计监理显得能力不足,以第②种方式组建的监理公司,又缺少现场监理经验。不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是不完善的,项目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哪一个阶段都应该控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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