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一、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
1.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2.监理工程师需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承担。
3.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但尚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员】。
4.监理员与监理工程师的区别主要在于: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而监理员【没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1.具体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应该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
2.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素质包括:【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良好的品德】、【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3.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失误,少数原因是【责任心不强】,多数原因是【缺乏实践经验】。
4.监理工程师具备良好品德的主要体现是:【热爱本职工作】、【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问题】。
5.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进行注册,这是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健康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所要求的。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有些法规里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做了具体的规定,这是工程监理工作的【公正】原则的体现。
2.既属于监理工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又属于监理工程师义务的是:【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3.在监理行业中,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的通用职业道德守则是: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髓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FIDIC道德准则FIDIC对其会员提出的五个方面的基本道德行为准则。
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1.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并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监理工程师【多项签字权】。
3.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监理工作】。
4.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两方面。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般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领导追偿部分损失。
6.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7.安全生产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
8.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是否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目前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尚无法律依据】。
9.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不会约定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10.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