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些学员总是对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权利和职责了解不不够清楚;本部分主要带大家来了解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考点剖析!基金私募股权高频考点: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概念
(依据监管主体范围不
同)
广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
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
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一般专指政府监管机构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
体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书采用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概念,即专指政府监管。相应地,行业自律组织、 基金机构内部监
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分别表述为“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和“社会力量监督”。 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特征 1、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与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及其
权限和职责,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其职责。
2、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
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审批权、检查权、禁止权、撤销权、行政处
罚权和行政处分权等监管权, 均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基金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应当被保护,使其免于滥用客户资产、内幕交易等欺诈、
操纵行为的侵害。
2、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整个金融监管的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的
监管也必须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目标。
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 是指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监
管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既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
权力,也不能怠于行使法定的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依
据法律的明确规定,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高效监管原则 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
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监管活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
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监管机构既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进行必
要的监管, 又不能束缚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和市场的活力。
适度监管原则 政府监管体现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市场经济的实践及经济学的
理论都已经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而是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
种种缺陷,即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但并非政府
干预越多、监管越严就越有效,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就极易导致
市场主体丧失自由,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脱离其内在规律
。因此,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干预应
是"适度”的干预,即政府监管应适度。
知识点: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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