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江苏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条件。即:《关于印发﹤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5]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苏职称[2004]4号)精神,加快职称改革步伐,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企业副总经理及相应职级(含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以上职务满7年。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所在企业讲求诚信,依法纳税,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3年扭亏增盈,累计净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所在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市本行业(大类)前3名的盈利企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目前至少拥有1个中国名牌或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者目前至少拥有1件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在其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期间,企业至少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企业近5年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优秀工程等奖项。
2.近5年内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所在企业近5年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入选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或本人被评为县(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
二、申报、审核及考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核实申报材料。
(二)在省辖市人事、经贸行政部门组织下,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经贸委。
(三)由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考核认定。
(四)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五)省人事厅公布认定结果,颁发统一印制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度1次,一般与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