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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12/12/17 16:15:04来源:233网校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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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补偿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①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④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伺,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此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经济补偿的特殊情形
  (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年。
  (四)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五)经济补偿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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