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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012/12/17 16:33:31来源:233网校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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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59条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 %,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干“很重”强度的劳动。所以,《劳动法》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还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性劳动。按照原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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