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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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2.特征
(1)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4)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
3.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对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书面复议制度
原则上进行书面审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
(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
例外: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
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举证范围包括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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