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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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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特征
  (1)由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和审理。
  (2)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4)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3.基本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在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对比学习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例外: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是两种性质的诉讼,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①举证责任包括: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何种法律后果。
  ②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④原告仅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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