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委托收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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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
(一)国内委托收款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二)国内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委托。收歉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委托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拒绝付款的,应在接到付款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国内委托收款的其他规定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批准。
(一)国内委托收款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二)国内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委托。收歉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委托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拒绝付款的,应在接到付款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国内委托收款的其他规定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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