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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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的概念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二)税法的渊源
税法属于成文法,而不是习惯法。税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成文法。
1.税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税收法律:由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3)税收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发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2.税法的非正式渊源
在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税收通告等。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2)税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税法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税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税收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2)行政解释
税法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
(3)司法解释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法律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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