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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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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法的概念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二)税法的渊源
  税法属于成文法,而不是习惯法。税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成文法。
  1.税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税收法律:由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3)税收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发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2.税法的非正式渊源
  在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税收通告等。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2)税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税法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税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税收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2)行政解释
  税法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
  (3)司法解释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法律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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