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2)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四、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五、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如: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和共同共有(如夫妻财产)。
(补: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
1.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4:单选】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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