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2)
六、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善意取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例题5·单选题】王某在吃饭时丢失高档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应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否则该手表归国家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期限为( )。
A.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
B.丢失之日起6个月
C.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3个月
D.丢失之日起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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