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水路运输专业第十四章
三、提单的正面内容及其证据效力(重点)
提单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两大部分。正面内容又包括必要记载事项和一般记载事项等丙类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
(一)必要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或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提单上必须记载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有关事项。这些事项是:①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②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③船舶名称;④托运人的名称⑤收货人的名称;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⑦卸货港;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⑩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二)一般记载事项
这是因运输业务的需要而记载于提单正面的内容。一般可能是航次号、船长姓名、通知人。运费支付时间和地点及提单编号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通知人”这一事项。所谓通知人是指货物运抵卸货港口,接受到货通知的法人或个人。一般情况下,提单正面都载有通知人一栏,承运人签发提单时,特别是签发可转让的提单时,都要求托运人提供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货物运抵卸货港后,可及时发出到货通知,要求收货人尽快提货。尽管提单中都列有这一事项,但是,承运人对于通知人是否收到到货通知并不承担责任。
除了上述可能成为一般记载事项的内容外,承运人通常还将表明承运人对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或内装件数等不承担责任的所谓“不知条款”,用印章或书写方式记载于提单正面。其实,这样的记载事项也应属于一般记载事项,因为这样的记载,其法律效力究竟怎样,是值得怀疑的。
四、提单的背面条款(重点)
海牙规则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因疏忽、过失或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责任的,或在本公约规定以外减轻这种责任,都应作废和无效。我国的《海商法》对此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失效。”这种适用强制性的规定,对提单条款的规范化起着重要作用。
一般地说,提单的背面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要条款
海牙规则第十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很明显,海牙规则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为了扩大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使非缔约国的承运人或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也能适用海牙规则,承运人常在提单中列人首要条款。这种在提单条款中列人首要条款,扩大海牙规则或其他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法规适用范围的做法,几乎已成为航运习惯,而且也得到普遍的承认。
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印刷于提单条款卜端,用以说明本提单适用法规的条款。因为这一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的,所以,虽然提单的签发地或承运人所在国并非海牙规则缔约国,也可以使海牙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的提单。比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三条关于承运****利、义务的规定,就具有首要条款的性质。
另外,首要条款还具有简化提单条款内容的作用。由于首要条款已表明了本提单适用的法规,而所适用的法规中,对于有关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豁免等都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列明首要条款,提单条款中就不必再逐一罗列。比如过去使用的中远提单,因为没有列人具有首要条款性质的条款,关于承运人豁免的条款内容就须逐项罗列,而现行中远提单,因为有了第三条条款的规定,就把有关豁免的条款内容全部取消了,因为这些内容已明确的列人海牙规则之中。
(二)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是提单中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于与提单有关的用语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判定某一提单是否可适用该法规的条款。
各个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比如中远提单条款条的定义条款就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由于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只对“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和“货物运输”等与提单有关的用语的含义和范围做了规定,并未对作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托运人所应包括的范围作出界定,这样就为贸易运输造成不少困难。虽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仅将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就会与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发生矛盾。从国际贸易的实际考虑,不论是以FOB或CIF价格条件成交,风险、责任和费用的转移都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出口货物装船后,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都应由买方,即收货人等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可是,如果仅以承运人和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双方,而不包括其他第三方,作为收货人的买方当然也就无权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为了解决这一具体问题,根据英国1855年提单法关于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就可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规定,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海牙规则定义条款中所没有规定的“货方”列为定义条款,以明确除托运人外,发货人、收货人、受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都是合伺当事人的_方,和托运人一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承运人责任条款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海牙规则规定:“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配备船员、装备船舶、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接着又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处理、积载、运送、保管和照料、卸载所运货物”。我国的《海商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海牙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责任,都是承运人限度应承担的责任。这种限度的责任就是保证船舶适航和保管货物的责任。关于船舶是否适航的判定,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常因货种、船舶特点、航区、航线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就适航的内容而言,至少应在:①使船舶强度、结构能适应预定航次的航程中可以预见的海上一般危险;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船舶具有完成预定航次的航海能力;③使船舶适货等三个方面能满足预定合同航次的要求。
经典例题:海牙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责任主要包括( )。
A. 保证船舶适航
B. 船舶绕航
C. 保管货物
D.申报货物性质
【答案】AC
【答案解析】海牙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责任,都是承运人限度应承担的责任。这种限度的责任就是保证船舶适航和保管货物的责任。
(四)责任期间条款
责任期间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当责任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段。
海牙规则并没有直接地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作出规定。但是,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中,对“货物运输”这一用语作出的定义是:“从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舶为上”。既然承运人的任务在于完成货物运输,那么,承运人当然应该对在完成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因此,各个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按照海牙规则关于“货物运输”的定义,规定了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条款。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至货物卸下船时止。
我国的《海商法》对于普通杂货船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作了类似规定,其规定为:“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不过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中交接制度的现实情况,《海商法》又参照汉堡规则的规定,规定了:“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五)承运人免责条款
海牙规则规定了17项承运人免责事项。我国《海商法》参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虽将免责事项归纳为12项,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不论是海牙规则或我国的《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免责事项都属于限度的豁免,任何扩大免责的条款都属无效。
尽管海牙规则与我国《海商法》在免责事项的表述和项目数量方面有所不同,但如果按导致货损事故的成因归类,都可归纳为四类:
1.因除外风险而免责
2.因除外责任而免责
3.因托运人过失而免责
4.因货物本身性质而免责
(六)绕航条款
(七)其他任意性条款
1.舱面货条款
2.活动物条款
3.危险货物条款
(八)承运人赔偿责任条款
1.赔偿金额条款
2.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3.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条款
提单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两大部分。正面内容又包括必要记载事项和一般记载事项等丙类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
(一)必要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或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提单上必须记载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有关事项。这些事项是:①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②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③船舶名称;④托运人的名称⑤收货人的名称;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⑦卸货港;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⑩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二)一般记载事项
这是因运输业务的需要而记载于提单正面的内容。一般可能是航次号、船长姓名、通知人。运费支付时间和地点及提单编号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通知人”这一事项。所谓通知人是指货物运抵卸货港口,接受到货通知的法人或个人。一般情况下,提单正面都载有通知人一栏,承运人签发提单时,特别是签发可转让的提单时,都要求托运人提供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货物运抵卸货港后,可及时发出到货通知,要求收货人尽快提货。尽管提单中都列有这一事项,但是,承运人对于通知人是否收到到货通知并不承担责任。
除了上述可能成为一般记载事项的内容外,承运人通常还将表明承运人对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或内装件数等不承担责任的所谓“不知条款”,用印章或书写方式记载于提单正面。其实,这样的记载事项也应属于一般记载事项,因为这样的记载,其法律效力究竟怎样,是值得怀疑的。
四、提单的背面条款(重点)
海牙规则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因疏忽、过失或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责任的,或在本公约规定以外减轻这种责任,都应作废和无效。我国的《海商法》对此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失效。”这种适用强制性的规定,对提单条款的规范化起着重要作用。
一般地说,提单的背面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要条款
海牙规则第十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很明显,海牙规则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为了扩大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使非缔约国的承运人或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也能适用海牙规则,承运人常在提单中列人首要条款。这种在提单条款中列人首要条款,扩大海牙规则或其他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法规适用范围的做法,几乎已成为航运习惯,而且也得到普遍的承认。
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印刷于提单条款卜端,用以说明本提单适用法规的条款。因为这一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的,所以,虽然提单的签发地或承运人所在国并非海牙规则缔约国,也可以使海牙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的提单。比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三条关于承运****利、义务的规定,就具有首要条款的性质。
另外,首要条款还具有简化提单条款内容的作用。由于首要条款已表明了本提单适用的法规,而所适用的法规中,对于有关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豁免等都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列明首要条款,提单条款中就不必再逐一罗列。比如过去使用的中远提单,因为没有列人具有首要条款性质的条款,关于承运人豁免的条款内容就须逐项罗列,而现行中远提单,因为有了第三条条款的规定,就把有关豁免的条款内容全部取消了,因为这些内容已明确的列人海牙规则之中。
(二)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是提单中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于与提单有关的用语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判定某一提单是否可适用该法规的条款。
各个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比如中远提单条款条的定义条款就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由于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只对“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和“货物运输”等与提单有关的用语的含义和范围做了规定,并未对作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托运人所应包括的范围作出界定,这样就为贸易运输造成不少困难。虽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仅将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就会与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发生矛盾。从国际贸易的实际考虑,不论是以FOB或CIF价格条件成交,风险、责任和费用的转移都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出口货物装船后,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都应由买方,即收货人等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可是,如果仅以承运人和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双方,而不包括其他第三方,作为收货人的买方当然也就无权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为了解决这一具体问题,根据英国1855年提单法关于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就可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规定,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海牙规则定义条款中所没有规定的“货方”列为定义条款,以明确除托运人外,发货人、收货人、受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都是合伺当事人的_方,和托运人一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承运人责任条款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海牙规则规定:“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配备船员、装备船舶、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接着又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处理、积载、运送、保管和照料、卸载所运货物”。我国的《海商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海牙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责任,都是承运人限度应承担的责任。这种限度的责任就是保证船舶适航和保管货物的责任。关于船舶是否适航的判定,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常因货种、船舶特点、航区、航线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就适航的内容而言,至少应在:①使船舶强度、结构能适应预定航次的航程中可以预见的海上一般危险;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船舶具有完成预定航次的航海能力;③使船舶适货等三个方面能满足预定合同航次的要求。
经典例题:海牙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责任主要包括( )。
A. 保证船舶适航
B. 船舶绕航
C. 保管货物
D.申报货物性质
【答案】AC
【答案解析】海牙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责任,都是承运人限度应承担的责任。这种限度的责任就是保证船舶适航和保管货物的责任。
(四)责任期间条款
责任期间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当责任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段。
海牙规则并没有直接地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作出规定。但是,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中,对“货物运输”这一用语作出的定义是:“从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舶为上”。既然承运人的任务在于完成货物运输,那么,承运人当然应该对在完成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因此,各个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按照海牙规则关于“货物运输”的定义,规定了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条款。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至货物卸下船时止。
我国的《海商法》对于普通杂货船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作了类似规定,其规定为:“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不过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中交接制度的现实情况,《海商法》又参照汉堡规则的规定,规定了:“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五)承运人免责条款
海牙规则规定了17项承运人免责事项。我国《海商法》参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虽将免责事项归纳为12项,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不论是海牙规则或我国的《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免责事项都属于限度的豁免,任何扩大免责的条款都属无效。
尽管海牙规则与我国《海商法》在免责事项的表述和项目数量方面有所不同,但如果按导致货损事故的成因归类,都可归纳为四类:
1.因除外风险而免责
2.因除外责任而免责
3.因托运人过失而免责
4.因货物本身性质而免责
(六)绕航条款
(七)其他任意性条款
1.舱面货条款
2.活动物条款
3.危险货物条款
(八)承运人赔偿责任条款
1.赔偿金额条款
2.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3.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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