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水路运输专业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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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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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业务
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的营运方式主要有定期船和不定期船之分。不论定期船或不定期船,从承揽货载开始至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都须按照一定程序办理一系列手续,以分清船、港、货各方的责任,并保证货物的运输质量。这种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的一系列手续,就是作为承运人应完成的基本业务。这些基本业务主要包括揽货与订舱、收货和装船、卸货和交付货物。在这些业务过程中,除了货物本身的流转外,还伴随着单证、单据的流转和运费的支付两个过程。
一、揽货与订舱(重点)
(一)揽货
揽货是指船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定期船或不定期船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以期获得的经济效益,而从货主那里争取货载的行为。
就揽货而言,不定期船的经营,通常可在国际航运市场上通过租船经纪人与货主订立租船合同,只要双方能在运输条件方面达成一致,即可取得货载。
但对定期船经营而言,对揽货的要求却复杂一些。由于定期船是按照已定的班期、航线和挂靠港顺序组织运输的,不论货载是否充足,都要按班期运输,因而揽货的实绩会影响船公司的经营效益,并关系着定期船经营的成败。
为了揽足货载,经营定期船的船公司一方面要在各种广告媒介上宣传,刊登广告,公告所经营的航线、挂靠港口和到离港口的时间;另一方面也要在起运港和挂靠港及它们的背后腹地设置揽货机构或委托揽货代理人进行揽货。
(二)订舱
与船公司揽货相对应,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就是订舱。订舱的地点可以是航线的起点或终点。
以CIF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应由出口方承担货物的运输,负责租船或订舱,将货物运交国外的进口方。所以订舱多在装货港或货物输出地进行。但是如果出口货物是以FOB价格条款成交,买方应负责租船或订舱。这样订舱可能在货物输入地或卸货港进行。
(三)揽货时应注意的问题(重点)
不论定期船或不定期船的揽货都应以能顺利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安全优质地将货物运抵目的港为原则,因此在揽货过程中,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船舶舱位的分配
除不定期船大都属于整船装运、两港直达的货载运输,无需考虑在挂靠港的舱位分配外,定期船运输中,为了能满足沿途挂靠港货主托运货物的需要,经营定期船运输的承运人必须在航次开始前,根据过去揽货的经验和考虑本航次的实际情况,预先为各挂靠港保留一定的舱位,通知各港的揽货代理人,按所分配的舱位揽货。
2.船舶的条件及承揽货物的性质、包装和重量
承揽货载时要考虑船舶的条件以及承揽货载的性质、包装和重量。比如船期是否能满足货载装船期的要求;如装运危险品货,在积载和保管上有许多限制;再如承揽货载如果属于重大长件货物和需要特殊装卸设备进行装卸的货物,就要考虑船舶和装卸两港是否具有能满足这些特殊要求的装卸设备和能力,以免造成压车。压船或延长货物在港的滞留时间。对于一些特种货物,比如超重、超长、超高的货物,甚至还要考虑接运能力及陆卜地面桥梁的负荷能力及涵洞的高度限制等。
3.装卸港及通过(过境)港的法规
国际贸易的货物,其装货港、卸货港和通过港常分属不同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港口当局的规章和管理办法也常有不同。比如,可能根据装货港的法规允许货物装船,根据卸货港的法规却禁止卸货,或对装运某些货物的船舶禁止或限制人港。所以在接受订舱时,对有关国家的法律和港口的规章或管理办法必须注意,以免无法履行运输义务。
二、收货和装船(考点)
(一)收货和装船的一般形态
收货是指承运人接受托运人送来所托运的货物,并进行交接。装船是指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装上运输船舶。尽管收货和装船是承前启后、前后连续的作业,但是在承运人对承运货物所承担的责任方面却不相同。按现行法规规定和当前的业务习惯,承运人收货后,并不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只有在将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的责任才开始。
就不定期船而言,因货载的批量大,而且大都是整船装运,有条件采用由货主将货物送到船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后,将货物直接装船的办法。由于直接装船可以减少操作过程和节省装卸费用,所以除批量特别大,需要分由几艘不定期船装运,或限于运输条件,或经当事人双方约定,须事先送人库场,再从库场搬运至船边装船的货物外,应尽量采用船边收货、直接装船的办法。
在以承运小批量件杂货物为主的定期船运输情况下,不但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包装形态多样,而且这些货物又分属众多货主。为了提高装货效率,减少船舶在港停泊时间和保障船、货安全,除非对批量较大或性质特殊的货物,经协议可以采用直接装船办法外,一般的做法是:由承运人委派装船代理人在各装货港的指定地点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接受货物的地点可以是仓库或堆场,也可以是其他集中货物的地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仓库收货”。
装船代理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理接受货物后,在货物装船前,按票整理货物,然后按积载计划逐票装船。这就是所谓“集中装船”。
由于在仓库接受货物是为了集中装船,所以定期船所采用的收货装船形式通常被称为“仓库收货,集中装船”。
(二)装船代理人
除不定期船运输中,根据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条款,由托运人或承运人(船舶所有人)委托装卸公司将送至船边的货物直接装船外,定期船的承运人须委托装船代理人代办有关收货、保管和装船的业务;而不定期船的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根据租船合同中装卸条款的约定需要委托装船代理人代办装船业务(至于货物的接收和保管仍由托运人委托装船代理人代办)。这个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收货、保管、装船业务,或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收货、保管业务,或接受船舶所有人代办装船业务的企业或法人,就是装船代理人。
在采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收货和装船形态时,如果从货主的立场看,将所要装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所委托的装船代理人,正像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一样,交货后的一切风险照理应由承运人负责。但是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货主与承运人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约定,承运人的责任只从将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即使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情况下,这种责任界限也没有改变。所以所有在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事故,都由港口的装船代理人根据与承运人订立的委托协议,对承运人负责,而不直接对货主负责。
经典例题: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货物交接方式下,对于货物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事故( )。
A. 由装船代理人直接对货主负责
B. 由装船代理人和承运人共同对货主负责
C. 由承运人对货主负责
D. 由装船代理人对承运人负责,而不直接对货主负责
【答案】D
【答案解析】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情况下,这种责任界限也没有改变。所以所有在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事故,都由港口的装船代理人根据与承运人订立的委托协议,对承运人负责,而不直接对货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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