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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54)

2011年1月19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为帮助考生更好的预习2011年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知识,考试大特提供2011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方便考生复习备考。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政策规定★★

  考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管辖;回避;鉴定;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内容。

  (一)时效期间★★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是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关于仲裁申请时效期间的补充规定

  (1)仲裁时效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2)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情形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2.劳动者因为工伤或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或学徒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间的纠纷。

  (三)仲裁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

  2.申请人选择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移送管辖

  5.管辖异议

  (四)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鉴定

  (六)仲裁文书传达

  (七)仲裁案卷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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