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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54)

2011年1月19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为帮助考生更好的预习2011年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知识,考试大特提供2011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方便考生复习备考。

  【例题1·单选题】(2007年)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 )。

  A.中止

  B.终止

  C.连续计算

  D.中断

  [答案]D

  【例题2·单选题】(2008年)若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由(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A.劳动合同履行地

  B.用人单位所在地

  C.先收到仲裁申请

  D.劳动者选择

  [答案]A

  【例题3·多选题】(2007年)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因( )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A.劳动合同解除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B.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

  C.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抵押物

  D.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个体工匠支付帮工报酬

  [答案]BE

  四、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考点: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内容。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四)执行的特殊情形

  (五)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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