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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54)

2011年1月19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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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考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法律规范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他法律依据还有《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考点:劳动争议当事人及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及划分。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特殊情形: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4)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2.第三人

  3.代理人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P246)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P247)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3.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例题·多选题】(2008年)在劳动争议诉讼活动中,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和( )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A.公有住房转让

  B.住房公积金

  C.减少劳动报酬

  D.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E.仲裁时效中止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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