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财政》复习笔记
特征:
1)中央统一制定预算政策和预算制度,地方按预算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2)主要税种的立法权、调整权、减免权集中于中央,各级收入由地方统一组织征收,分别入库;
3)由中央按照企事业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地方预算的支出范围;
4)由中央统一进行地区间的调剂;
5)地方预算基本上是以支定收,结余可以留用;
6)体制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一定”或“几年不变”。
3.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0—1993年实行,也称“分灶吃饭”体制。将国家预算划分四种(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对地方的调剂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收支范围给地方一个基数包干。特征: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的收支范围,地方在收支范围内人有较大的财权,调动了地方理财的积极性。
(三)分税制
掌握分税制的基本含义,掌握现行分税体制下支出划分的范围,掌握收入划分的主要内容,掌握与分税制配套的主要相关措施的基本内容。
分税制核心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财权,按税种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税、分权、分征、分管是其特征。
1994年起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1) 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2) 依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各级财政的收入。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中央固定收入: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铁路、邮政、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等集中缴纳的收入(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含中央营业)、地方企业上缴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中央)、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政权交易印花税。
2. 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相关措施
1)改革税制,使之与分税制相衔接;
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
改进和完善所得税制度。
改革和完善其他税种。
2)采取统一的客观标准,科学地核定地方收支基数;
分税制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对地方收支的计算采用“因素法”,以取代过去的“基数法”
3)建立税收返还制度;
核定税收返还基数(1993年为依据);确定税收返还递增率(1:0.3)。
4)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原则:保留地方既得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转移支付有所侧重,重点是缓解地方的突出问题,并向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倾斜;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力主要来自于财政收入的增量,转移支付额由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和政策性转移支付额组成。
转移支付的具体方式分为:一般均衡拨款和专项拨款两种。
5)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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