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答:
1.总、分包单位针对分包款支付的约定不合理。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更不能由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的要求。
2.总、分包单位补充协议中质量安全责任的条款不合法。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本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的关键线路:①→③→⑤→⑥计算工期:150+140+100—390d
等于合同工期390d,按此计划该工程可以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4.事件一: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A工作的延期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且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总工期。事件一: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地质勘探报告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施工单位无法合理预见,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范畴。
事件二: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基坑边坡支撑失稳属于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措施不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该风险及其损失。
事件三: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罕见雷电天气,属不可抗力,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但C工作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对总工期不构成影响,故不成立。
事件三: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费用,应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损失,事件三中人员窝工及施工机械设备损失均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事件四: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事件五: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该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此合同模式下的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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