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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职责(2)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29日

  4.3.2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监理工程师也应该关心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业主的要求和合同中的规定,他可以审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设计方案,督促承包商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关心工程和人身保险,对工地的安全设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承包商发出警告,当遇到紧急情况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下令停工。监理工程师也有权向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11]。但这仅仅是提出意见和建议,安全责任仍应由承包商承担。
  4.3.3 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31条)[6]。在下面一些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对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1)“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考试大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9条)[4]。
  (2)“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35条)[4]。由于上述情况引发安全事故的,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3)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验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批准不合格的分包商进场施工,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5)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与供货商勾结,批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从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4.3.4 某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安全事故
  该工程在2000年10月25日由于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倒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除承包商的项目经理被判刑外,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因“未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未对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进行监督,对事故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2]。除去“资格证书”问题应属监理公司的责任外,笔者认为对总监判刑的依据既不符合我国的“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模板支撑系统,仅是临时性的工序,工程施工中还有很大数量的各类临时性工程和工作(如施工桥梁架设,各类辅助车间的加工,设备和材料的装卸等),这完全是承包商的工作,承包商应负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要求工程师对这一类工作中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前面引用的国内外合同条件范本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已表述的很清楚,下面再引述一位英国法官Salmon对著名的Clayton诉Woodman一案的评述:
  “建筑师没有任何权力指示承包商的工作方法以及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规范和合同清楚地表明由承包商决定安全预防措施。建筑师与承包商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法律没有对建筑师施加任何责任来建议承包商有关安全事宜,即使建筑师知道承包商所做事宜是高度危险的。即使建筑师缺乏注意或知识,其未能重视承包商所做事宜的危险,其仍没有多大责任”[13]。
  5 结语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及其委派在工地实施项目的代表(即承包商派往工地的项目经理)是工地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除去上文所述的几类特殊情况外,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是不承担责任的,更不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就是笔者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得出的必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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