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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职责(2)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29日
  3 业主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3.1 我国的法律和合同范本中的规定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文本中,没有直接规定业主方(发包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20.2款);“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40.1款)[7]。
  3.2 国际上权威性行业组织范本中的论述
  FIDIC在1999年编制的前述3个合同条件范本中,对业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仅限于业主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方人员和其他承包商根据“安全程序”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的要求,采取与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第2.3款)[8]。ICE合同条件中规定,“如业主方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现场工作△考试大,则业主应全面关心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如业主在现场雇用其他承包商则应要求他们同样的关心安全,避免危险”(第19款(2))[9]。前文提到,AIA-A201合同通用条件中要求承包商对业主方提供的合同文件中现场施工安全措施要进行评估,要求承包商在评估后,如感到合同条件中的规定不够安全,应及时书面通知业主和建筑师,并暂停有关部分施工。如业主不接受承包商建议,执意要执行合同中的规定,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损害由业主一方独自承担(第3.3.1款)。
  3.3 业主在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如前所述,既然承包商应对工程实施中的安全负责,因此业主方一般不承担这方面的责任。但是在工程建设中,以下几项工作应该由业主方负责组织和落实:
  (1)如工地有两个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由业主方组织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协调[5]。
  (2)对业主方在工地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做出相应的规定[7]。
  (3)如果在某些项目合同中明文规定由业主方办理保险,则业主方作为投保人要为在工地工作的有关人员(业主方人员,工程师,承包商方人员,第三方人员等)办理保险。
  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参照国际惯例,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业主是要承担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的:
  (1)业主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从而产生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
  (2)业主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设计,施工标准,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4];
  (3)如果由于业主方人员腐败,受贿,允许承包商采用不合格的材料,从而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安全事故的;
  (4)如果是由业主方提供全部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设计),当承包商对安全生产设计进行研究评估后,提出该设计不满足安全施工要求,而业主方坚持采用自己提供的安全生产设计文件,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5)如果由于业主方要求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生产规律,进行施工或赶工,对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不予采纳,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6)如果由业主方作为投保方办理保险,当工程经业主方批准延期竣工时,业主方未及时补办延长保险期限,而在此期间出现安全事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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