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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DAB方式面面观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2日
  四、大力倡导DAB争议解决方式
  在现代社会,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之间存在着相互协调和衔接关系。对于单一工程合同争议来说,没有必要使用所有的争议解决方式,既消耗精力又浪费时间,而应该从最低的预防措施人手选择合适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解决矛盾。鉴于DAB方式的功能与特点以及已取得的初步成效,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可大力倡导DAB方式,妥善处理DAB与其他方式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程序衔接、功能互补、高效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充分认识DAB方式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DAB方式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实践的结果,它的产/考试大/生与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它弥补了传统工程解决方式在功能上的不足,具有现场性、程序性、预防性、保密性、效力性等特点,有利于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解决工程纠纷,维护工程承包市场秩序。
  (二)确立DAB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价值。
  从纠纷解决角度来说,纠纷本身就是权利之间的冲突,选择权利解决或救济的方式是为了权利的实现和维护。DAB方式与诉讼审判等方式一样都具有解决纠纷、适用法律或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具有同等的价值与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从属关系,都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自占有一席之地。要保持DAB与仲裁、诉讼等方式的衔接与协调,合理调整各种方式之间的关系,完善相应的程序规则等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与效用,满足当事人的诉权请求。
  (三)建立DAB方式的运行机制。
  首先要明确DAB方式的适用范围。DAB一般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大、施工期限较长的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项目,中小型项目应用DAB难免造成浪费,因为 DAB方式需要承担一定的成员报酬及调查访谈费用。其次要建立以合同为中心的现代工程管理模式,提高合同意识,规范业主、承包商和现场工程师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为DAB成员充分介入争议提供环境和条件。第三,赋予DAB方式法律效力,增强 DAB方式解纷救济的能力,推动 DAB方式在工程建设行业的广泛使用,促进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在国际市场快速有效发展。
  作为中立第三方的DAB方式在FIDIC合同中首次提出,目的是为了避免耗时费钱的国际仲/考试大/裁和诉讼,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寻求双方友好合作关系。DAB方式有其严格的程序要求,与仲裁、诉讼等方式有着截然区别和密切联系。国际工程合同选择DAB方式有着客观必然性和科学合理性,这是国际工程界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工程领域纠纷解决理论科学发展的结果。大力倡导DAB争议解决方式,确立其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价值,有助于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推动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健康、规范、有效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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