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方式是以特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纠纷或争议、恢复社会平衡和秩序的活动和过程,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研究一直是法律界、工程界和经济界人士讨论的热门话题。FIDIC国际工程合同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争议解决方式是近年来国际工程领域的“一颗璀璨明星”,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一、DAB——新型争议解决方式
纠纷的解决根植于社会的实践。对于国际工程合同来讲,它具有程序复杂、履约时间长、管理难度大、合同当事人多等特点,涉及大量的技术、法律和商务问题,使得争议的解决十分棘手。这些争议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影响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而且会使合同当事人矛盾激化。为此,国际工程界和法律界人士进行了长期不懈地探索,除了传统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方式外,目前在工程实践中还出现了一种新的独具特色的争议解决方式——DAB方式。
DAB方式来源于FIDIC国际工程合同。FIDIC合同自1955年颁布以来,先后经过四次修改。尤其在争议解决方式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先后经过工程师决定、DRB(Dispute Review Board)建议和DAB裁决等阶段,最终产生了目前的DAB方式。FIDIC合同1999年版对DAB方式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作了如下规定:
(一)DAB争议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DAB方式由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在投标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28日前,联合任命一个DAB,三方签订争议裁决协议书。DAB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一名或三名人员组成,如果人数没有规定且双方没有另行协议应由三名人员组成。双方均应推荐一人,报他方认可,同时商定第三位成员,此人应被任命为 DAB主席。DAB成员不论是一人或三人/考试大/,每个成员都必须得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每位成员必须独立于各当事人,以保证其行为公正。DAB成员的报酬由双方平均支付。DAB成立后,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单独终止任命,除非双方具有协议或者DAB任期届满。
(二)提交争议
提交DAB前,争议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争议通知或索赔报告并附所有证据与资料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42日内做出决定,争议任何一方若不满意决定,可以书面报告书形式提交 DAB,委托DAB做出裁决,并将副本送交另一方和工程师。
(三)现场调查、召开听证会
DAB在收到报告书及证据材料后,到施工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争议双方意见听证会。意见听证会后,DAB内部召开秘密会议,研究争议解决方案。
(四)做出决定
DAB应在84日内或双方认可的期限内提出决定,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不满意裁决决定,可在28日内,将不满决定通知另一方,否则任一方无权着手争议的仲裁。28日内未发出不满通知,该决定则成为最终的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的解决方案。
(五)决定执行与仲裁
对决定不满的任何一方可在规定日期内通知对方并将争议提交仲裁。对于双方均表示同意,但之后又有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根据未遵从DAB决定条款就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仲裁,DAB决定应作为仲裁的依据。
二、DAB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
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前三种被称为非诉讼解决方式,后一种称为诉讼解决方式。DAB方式属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范畴,具有独特的功能与特点,与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有截然的区别与密切的联系。
(一)DAB与和解方式
和解是工程争议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相互谅解,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首先应考虑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DAB方式与和解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DAB方式是中立的第三方解决纠纷,而和解是双方自行解决。其次,和解在形式和程序上比较随意,由当事人自行谈判,而 DAB方式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对DAB成员有较高的资格条件和规范制约。第三,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如对协议有异议可随时诉求于其他救济方式; DAB决定对争议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DAB与和解方式都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目的是为了实现争议解决的互利与双赢,是比较友好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DAB与调解方式
调解是第三人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作出适当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争议的方法。DAB与调解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对第三方裁决人员的要求不同。 DAB方式对其成员有严格的资格和规范约束,而调解人员没有具体的资格和规范要求。其次,程序和要求不同。DAB方式有其独特的程序和要求,而调解因形式的不同对程序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比较随意,没有严格的规范性。第三,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DAB方式一般在工程开工时即成立,对纠纷的出现有预防作用,而调解是在纠纷出现后才启动救济方式。第四,决定的效力不同。调解方式形式众多,有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等,其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因形式不同而不同,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民间调解一般不具有约束力。而DAB决定一经做出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DAB与调解方式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解决纠纷,都具有简易、迅速、成本低廉等特点,有利于当事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三)DAB与仲裁方式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 (仲裁协议),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 DAB与仲裁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仲裁正规,仲裁一般都制定有较严格的仲裁法,而DAB方式是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其次, DAB成员与仲裁员的选聘方式不同。DAB成员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共同聘任,而仲裁如果约定有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DAB成员可随时终止任命,而仲裁一旦提交,无特殊事项,仲裁员不可以随时终止任命。
第三,提请要求不同。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否则无权管辖。而DAB在工程开工时即成立,出现争议随时可提请DAB裁决。
第四,程序与内容不同。DAB方式参照仲裁方式进行裁决,又有其独特性,如现场调查、听证等,而仲裁仅仅依照书面证据做出裁决。
第五,DAB方式具有预防性,DAB成员要定期到工程现场勘察访问,将争议消灭在萌芽之中,而仲裁是出现纠纷后才启动解决争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