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业工程合同变更的计价方法
(一)确定方法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导致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不得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4、对于不是合同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可以对相关工作内容调整价格或费率的,有如下情况:
(1)该工作实测的工程量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
(2)该工程量变化量与其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价款(原合同价款)总额的0.01%。
(3)由于该项工作数量变化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变化超过1%。
(二)确定程序
承包人首先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d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承包人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d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的,按合同规定的有关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