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矿业考点:施工合同的变更与索赔
一、矿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一)合同变更的基本要求
1、合同变更的期限为合同订立之后到合同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2、合同变更依据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3、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或修改。
4、变更一般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5、合同变更应属合法行为。合同变更不得具有违法行为,违法协商变更的合同属于无效变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6、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7、合同变更并没有完全取消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变更涉及的未履行的义务没有消失,没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仍须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二)矿业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范围
1、一般概念
矿业工程合同变更是指矿业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变更范围包括:
(1)对合同中任何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的变更。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8)其他变更。
(三)矿业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
1、业主(监理工程师)申请的变更
在矿业工程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的任何时间,业主(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2、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承包商可以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提出详细变更请求报告。但未经业主(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