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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验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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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
(2)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①全部返工重作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②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只能评定为合格。③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项目法人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外形尺寸改变或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
(3)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在核定单元工程质量时,除应检查工程现场外,还应对该单元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资料进行查验,确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所填写的数据、内容的真实和完整性,必要时可进行抽检。
(4)堤防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5)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工程质量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6)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不得与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7)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部门确定。
(8)土料填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干密度和外观尺寸。
(9)干(浆)砌石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厚度、密实程度和平整度,必要时应拍摄图像资料。
(10)混凝土预制块砌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预制块厚度、平整度和缝宽。
(11)垫层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垫层厚度及垫层铺设情况。
(12)堤脚防护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断面复核。
(13)混凝土防洪墙和护坡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混凝土强度。
(14)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将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15)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和方法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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