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未找到 - 233网校

哎呀,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您输入的网址不正确,或者该网址不存在。

10秒后跳转到233网校首页 返回首页

233网校-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 期货从业资格 >> 章节知识点 >> 期货法律法规 >> 知识点内容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2012/8/29 17:47:52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进入期货从业资格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第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二)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三)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四)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
  (六)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会决定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对本知识点:提问 补充

进入期货从业资格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News_Review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