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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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二)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三)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四)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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