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解析】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3.√
4.×【解析】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
5.×【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缴纳形成。
6. ×【解析】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
通过。
7. ×[解析】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8. ×【解析】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后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所从事的期货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9.√
10.×【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设立营业部申请书等申请材料。
11.√
12.×【解析】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13.×【解析】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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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解析】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16. ×【解析】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17.×【解析】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3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18.×【解析】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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