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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期货法律法规考试样卷

来源:233网校 2016-07-26 14:48:00

  三、判断题(共20题,每小题0.5分,共10分)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01.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102.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104.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05.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总经理的职责包括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106.期货公司申请停业后又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

  107.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108.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109.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用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110.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时,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111.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客户要求调整保证金标准。

  112.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应当在月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经审计的月度风险监管报表。

  113.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114.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期货公司在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的客户资料应当与报送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115.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的分值上限为20分。

  116.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117.期货从业人员可以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客户代理人或介绍人适当返还佣金。

  118.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对期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119.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120.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但客户不得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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