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在终止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
12.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个非结算会员开立一个内部专门账户,明细核
算。( )
13.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对非结算会员的所有结算科目的内容、格式、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应当与期货交易所保持一致。( )
14.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期货业协会或者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 )
15.
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
16.
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涉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与其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 )
17. 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 )
18. 独立董事可以在期货公司担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但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
19.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
20.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