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2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
12. 非结算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可以通过各自的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
13. 当期货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
14.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
15.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
16.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订的清算方案,应当报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批准。( )
17.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股东大会提名,中国证监会通过。( )
18.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
19.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
20.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目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开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